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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修改,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重要调整
        发布时间:2022-07-19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的工会法是于1992年公布施行的,之后曾作过两次修改。为了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变革,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工会法修改的内容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工会组织的政治性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因此,通过修改工会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在该条款增加工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从而为新时代工会工作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将会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和工会的关系,本质上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关系。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工会的关系,将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今后,工会应当积极通过自己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全面履行各项职能,组织、动员和团结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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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权利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针对这一现实情况,立法机关对工会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原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二是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三是在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上述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了明确依据,赋予了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从而凸显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为新时代工会工作的开展注入了新活力。 

        三、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和工会履职的具体机制,扩展工会的任务与义务 

        我国职工队伍在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深刻变化、素质逐步提升、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出现了职工群众在收入分配、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日益多元化、差异化的新特征。为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此次通过修改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和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具体机制,并扩展工会的任务与义务。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原第六条规定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在密切联系职工方面,增加规定“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会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工会要“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与原有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列,共同构成了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完整体系。新时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仅包括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也包括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等其他制度机制。上述新规定为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工会在思想政治引领、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教育、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中的职责规定,这是优化强化工会职能和回应广大职工需求的立法体现。 

        四、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广大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关心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了为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依据和保障,新修改的工会法增加第八条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该条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三个方面,即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工会的工作任务和法定职责之一;工作内容是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基本目标是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实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力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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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此次工会法的修改十分注重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衔接。例如,关于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召开会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事项方面,由原第三十八条的”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扩展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从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也完善了工会的依法参与职能。二是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工会法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从而使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师出有法”。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