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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杯365软件_beat365手机版_约彩365安卓版本卫健局行政处罚监督程序信息
        时间:2023-01-09 10:56 浏览量:1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其他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9900020000
        子事项名称: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监管流程: 1.合议2.作出行政命令并送达3.备案归档
        监管结果: 责令改正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990002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行政处罚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200220000
        子事项名称: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监管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警告处罚):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当场送达当事人3.执行4.备案存档5.结案归档一般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合议6.事先告知并听取申辩7.作出决定并送达8.结案归档
        监管结果: 1.给予警告2.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4.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020022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监管行为属性: 行政处罚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5020025
        子事项名称: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且有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监管流程: 1.合议2.作出行政命令并送达3.备案归档
        监管结果: 责令改正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020025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行政处罚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200150000
        子事项名称: 对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监管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警告处罚):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当场送达当事人3.执行4.备案存档5.结案归档一般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合议6.事先告知并听取申辩7.作出决定并送达8.结案归档
        监管结果: 1.给予警告2.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020015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其他
        主项编码: 230015 主项名称: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二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288791990830526^938185211675548^792427016356071 子事项编号: 9900080000
        子事项名称: 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监管形式: 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监管流程: 1.合议2.作出行政命令并送达3.备案归档
        监管结果: 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15990008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其他
        主项编码: 230015 主项名称: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二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288791990830526^938185211675548^792427016356071 子事项编号: 9900050000
        子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政命令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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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对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监管流程: 1.合议2.作出行政命令并送达3.备案归档
        监管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15990005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行政处罚
        主项编码: 230015 主项名称: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二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288791990830526^938185211675548^792427016356071 子事项编号: 200120000
        子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监管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警告处罚):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当场送达当事人3.执行4.备案存档5.结案归档一般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合议6.事先告知并听取申辩7.作出决定并送达8.结案归档
        监管结果: 1.警告2.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15020012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其他
        主项编码: 230015 主项名称: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二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用途准入审批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288791990830526^938185211675548^792427016356071 子事项编号: 9900040000
        子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命令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监管流程: 1.合议2.作出行政命令并送达3.备案归档
        监管结果: 责令改正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15990004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其他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9900160000
        子事项名称: 对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决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予以收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管流程: 一般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合议6.事先告知并听取申辩7.作出决定并送达8.结案归档
        监管结果: 收回《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990016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行为属性: 行政处罚
        主项编码: 230025 主项名称: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 第三类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中医药工作
        对应许可事项编码: 464318386084924 子事项编号: 200180000
        子事项名称: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卫生健康委
        监管部门编码: 5050023 监管区划: 国务院
        监管区划编码: 0 监管对象: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监管流程: 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警告处罚):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当场送达当事人3.执行4.备案存档5.结案归档一般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合议6.事先告知并听取申辩7.作出决定并送达8.结案归档
        监管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2.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3.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4.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事项版本: 2019/5/6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2300250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