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数字档案室的科学建设与管理,推动机关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下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评价。
第三条 福建省档案局负责统筹规划数字档案室建设,制定本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及其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相关工作由福建省档案局档案业务指导处负责。
第四条 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分类指导,统一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以《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为评价依据,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达到8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含创新工作加分,下同)认定为“福建省数字档案室”,90分(含)以上认定为“福建省示范数字档案室”,并优先作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试点推荐对象。
第六条 集中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其他工作部门,独立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机关。
第七条 各单位可对照《评价指标》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的,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申报单位为省级机关的,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向福建省档案局提出申请,由福建省档案局组织评价。
申报单位为市、县级机关的,申报单位填写《评价申请表》后,经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福建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其中,申报“福建省示范数字档案室”的,由福建省档案局组织评价。申报“福建省数字档案室”的,由福建省档案局委托市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并报福建省档案局审批。
第八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部门填写《评价申请表》,按照要求向福建省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
(二)现场评价。档案主管部门组织评价专家组,对照《评价指标》,通过现场评价、查看材料和抽查数据等形式,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审批。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30日内,评价专家组将数字档案室现场评价情况与结果报福建省档案局审批。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一)尚未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本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的。
第十条 福建省档案局将适时通报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